| 底层业主可否因加装电梯主张补偿?-廉政文化建设-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
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过程中,底层业主担心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通风、采光,导致房屋贬值,而高层业主对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要求迫切。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加装电梯的相邻纠纷,妥善化解邻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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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系某小区10栋2单元101室业主,李某与被告11户业主系同单元邻居。2018年8月,该单元业主共同筹备为房屋加装电梯,除李某反对外,其余11户业主均签字同意加装电梯方案。11户业主依法完成加装电梯审批手续并委托施工单位施工。加装电梯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电梯加装费用由11户业主众筹出资,李某没有支付加装费用,但其主张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采光、通风进而折损房屋价值,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工作人员经现场勘验,发现涉案房屋因存在架空层,从单元门进入后需经过13级楼梯才能到达101室及102室,涉案电梯加装在房屋楼梯间外部,电梯井为铝制外挂,每层从电梯井出去左右各有一个大约3平方米的连廊通往每层二位住户家,连廊连接每家房屋客厅,由房屋原客厅窗户处新增一个入户门与电梯连廊连接,电梯连廊为玻璃墙面,并设有推拉窗户可开窗通风。就光照问题,根据房屋朝向,太阳从房屋东南侧升起,涉案电梯加装在房屋西北向,102室为最东侧的边户,电梯井对其遮挡较小,但同一时间段进入101室及102室查看,可以明显感觉101室室内光线较102室明亮。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梯的增设依法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完成了报建审批手续,电梯施工完毕后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增设电梯工程手续合法合规。
涉案加装电梯没有明显影响原有房屋通风、采光条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电梯连廊为玻璃外挂,并设有推拉窗户可开窗通风,电梯井的设置直接遮挡部位为楼梯间,对室内房间的光线遮挡较少,且涉案电梯加装在房屋西北向,房屋主要通风、采光点均不在电梯井位或电梯井毗邻、四周可辐射的空间,虽然加装电梯会对房屋西晒日照有一定遮挡,但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新增电梯前后日照分析图,电梯加装前后对101室北面建筑日照无影响,局部日照均满足2小时的日照要求,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关规定。
涉案加装电梯实际提高了房屋使用便利程度。因涉案房屋存在架空层,李某出行实际亦需攀爬13级楼梯,目前李某所在的101室仅搭建电梯连廊平台,施工费用已实际缴纳,后期李某可完成101室电梯连廊建造并使用电梯,李某实际能从加装电梯中受益,且李某并未支付电梯加装费用,实为已对其进行了补偿。同时,因电梯房的房屋价格一般高于楼梯房,约3平方米的电梯连廊实际可以增加房屋使用面积。
综上,李某主张加装电梯减损其房屋价值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小电梯”撬动“大民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各方当事人作为住宅的共有人均应对增设电梯给予必要的配合,并对增设电梯可能对自有房屋产生的影响予以适当的容忍,因加装电梯产生的纠纷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及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既要保护多数业主加装电梯便利出行的权利,也要保护因加装电梯致使权利受损的少数业主利益。
底层业主是否可以因加装电梯主张补偿应根据加装电梯对底层业主造成的实际影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底层业主未从加装电梯中获取任何益处,却要承受加装电梯带来的对房屋采风、通风、噪音等不利影响,则可依法支持一定补偿,如底层业主本身亦存在使用电梯需求,底层业主未实际出资却可从加装电梯中获益,则应视为其他业主已对其进行了补偿。本案中,经法院组织现场实地勘验,查明因涉案房屋存在架空层,底层业主出行亦有使用电梯的实际需求,结合电梯安装位置及对房屋采光、通风等影响程度,考虑原告未实际出资却可从加装电梯中受益的现实情况,相当于其他业主已对其进行了补偿,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赔偿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温州木材集团 前身温州木材厂创办于1952年,是浙江省森工局下属重点国有企业,于1991年5月组建温州木材集团公司,是原温州市重点国有企业,2010年12月根 据国有资产整合重组有关规定,企业整体并入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8月27日完成公司制改造,现名称变更为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